城市景观保护立法研究开题报告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自九十年代以来城市规模的不断发展以及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内学者以及大众的景观意识逐渐觉醒。我们在改善物质条件、创造物质文明的同时,也失去了许多优美的自然风光,失去了许多古老的优秀建筑,失去了一些承载着民族精神的景观。在工业化时代,环境问题变得越来越严重,景观也在不断地遭受着破坏。在国内,越来越多的高楼大厦筑起,千篇一律的小区、商业街建筑成为一种潮流。正是由于城市高层建筑的大量涌现,开发商借助公共景观建造高楼大厦,绿地和湖泊正在减少,所谓的景观权案件如紫金山观景台案件、青岛市规划局景观诉讼案等都以各种形式出现在国内各地的法院之中。
在景观的保护越来越迫切之时,欧洲出台了《欧洲景观权公约》、日本也出台了被称为“景观三绿法”的三项与景观保护相关的法律。除了这些保护景观的专门法律法规,国际条约以及其他国家的宪法也直接或间接地规定了一些景观保护条文,中国台湾地区还出台了《文化资产保护法》,其中的一些保护措施非常值得借鉴。此外,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很多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保护公民景观权的案例。由此可以得知城市景观保护的重要性以及保护城市景观的必要性。
通过研究城市景观的保护立法,明确景观权的基本问题与基本概念,能够为景观的立法保护提供更好的理论支撑,并且能够为城市景观的保护形成强有力的法律制度支持,加强对城市景观保护实践上的引导。景观利益不仅是一种社会利益,也是重要的法律上的法益,将城市景观保护法制化、多元化,能够促使民众自觉参与到景观保护与建设之中,也能够为政府提供一把利益衡量的标尺,为无良开发商将景观过多利益化商业化加上法律的警示牌。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本文研究有关城市景观保护的立法问题。
本文拟解决的关键问题是,城市景观目前的现状,保护城市景观的重要性,在立法领域上如何制定研究出适合城市景观发展的法律制度,国内外景观保护立法的比较以及如何更好地完善城市景观保护立法。
本文以城市景观保护的现状以及法律的研究发展为主要内容,主要内容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日本于2004 年《景观法》终于提交日本国会审议。同时,包括部分景观立法的《城市规划法》、《建筑基准法》、《城市绿地保全法》、《城市公园法》、《屋外广告物法》等修订草案也同时提出,即《景观法施行后相关法律整备的法律》、《城市绿地保全法等部分修正法律》。二者与《景观法》合称为“景观绿三法”。“景观绿三法”的提出,充分证明日本对于景观立法的社会共识已经达成。法国1993年1 月,法国颁布了“景观法令”—景观保护的强化,与该法令相关的政策及管理办法涉及:“景观指导”文件、“景观规划与基本法”、“景观挂牌与认定”办法、“景观图册”。
国内学者在研究城市景观保护立法方面主要是通过对日本等国家景观法进行解读,帮助我们了解日本景观法制定的相关概念,帮助我们了解其他国家景观保护的机制与方法,给出相关的建议与目的,给我国景观权的行政保护有很大的启示意义。同时,其他城市规划领域以及地理学领域的学者,对景观保护也有自己专业领域的论述。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第一阶段,了解目前城市景观保护立法的研究现状,提出相关背景、研究意义以及思路和方法,分析城市景观保护立法对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第二阶段,选取合适的案例,对比国内外景观立法保护的不同。
第三阶段,进行整体的评价分析,指出目前我国景观保护立法存在的不足。
5. 参考文献
[1]成都市人大常委会. 成都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条例[n].成都日报,2019年5月31日。
[2] 董正爱,陈德敏.城市滨水区景观保护的法律规制——以重庆为视角展开[j]. 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2011年8月(8)。
[3] 李和平,张栩晨.城市历史景观视角下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研究——以河北明清大名古城为例.[j].小城镇建设,2019,37(1):10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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