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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比较研究开题报告

 2024-06-29 11:06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是在英美判例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现已为大多数国家的商事立法所确认,是保护中小股东的重要手段。其作用,在于强化公司监督,对董事会滥用职权的行为予以矫正,以维护公司利益,并进而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相比于此项制度在英美法系50余年的发展,我国正式确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才经历10年的司法实践,其中公司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股东诉权滥用的防止、诉讼费用负担等方面尚无规定,其直接后果是导致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型案件时,缺乏统一的裁判标准,相同案件在不同法院的处理结果差异很大。故对德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有关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中的发展方向与合理内容,可以通过比较研究的方式来取其精华,已期对我国此项制度的改进与完善提供合理依据。

另外股东代表诉讼滥用防止是这几年亟待解决的问题,滥用诉权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及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因此有必要运用股东诉讼制度对股东进行保护的同时,对股东滥用诉权的行为设置相应的约束性制度。可以从前置程序中完善股东诉讼资格、起诉条件;诉中规范和解制度、健全诉讼费用担保制度;诉后的滥诉赔偿制度出发,借鉴他国经验,完善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以保持激励与制约机制的平衡,以实现维护股东利益衡平和股权平等保护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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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1、本次研究的内容主要为

(1)比较大陆法系的德国和日本、英美法系的英国和美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与我国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2)分析国外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发展共同方向和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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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内:

近几年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研究者较多,股东代表诉权滥用防止尚属新鲜课题

我国公司法对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方式相比欧美日还有很大的差距,比如:我国 《公司法》直接规定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必须持有公司1%的股份,与德法日,英美都不一样。但从实际角度来说,一些市值巨大的上市公司,绝大部分小股东不可能占有1%的股份,这就给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带来了难题。再如我国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不能享有任何实体权利,只能帮助调查取证之类,此项规定也有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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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划与进度安排

1、2022年11月30日前--完成选题工作。

2、2022年12月15日前--参考文献目录大纲初定。

3、2022年12月31日前--根据选题收集各类期刊中与选题有关的文章,结合有关学习知识,在阅读大量资料文献的基础上,撰写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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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考文献

[1]王奇,股东代表诉讼之比较法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2

[2]庄正,试论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及其完善,华东政法大学,2014

[3]李丽华,论我国股东代表诉讼的司法适用,山西财经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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